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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万峰与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撤销回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273号原告万峰,男,汉族,1989年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现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何友生,局长。原告万峰诉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撤销回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 斌人民陪审员  李有忠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