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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姜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493号原告:姜某,女,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邵某,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玉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