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石小杰与李光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438号申请人石××,女,1980年1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男,1978年2月2日出生。现下落不明。申请人石××与被执行人李××离婚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房民初字第34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房民初字第3497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沈宝建审判员 赵 良审判员 霍福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任海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