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吴伟雄申请宣告罗丽华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伟雄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一特字第1号申请人:吴伟雄,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委托代理人:张志源、谭英���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吴伟雄申请宣告罗丽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人罗丽华,女,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县人,原住中山市,已婚,与吴伟雄是夫妻关系。罗丽华于2008年4月离家,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12月22日,吴伟雄向本院申请宣告罗丽华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9日发出寻找罗丽华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罗丽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罗丽华从2008年4月失踪至今已逾两年,在本院发出寻人公告三个月后仍下落不明,符合可宣告其失踪的法定条件,故本院对吴伟雄要求宣告罗丽华失踪的申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罗丽华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钟劲松审判员 李劲松审判员 董诗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叶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