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商初字第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施泽英、施长军等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泽英,施长军,施泽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商初字第0196号原告施泽英。原告施长军。共同委托代理人仲卫国,东台市唐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施泽凤。委托代理人顾小平,东台市曹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398号办公楼。负责人刘永震,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碧波,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泽英、施长军、施泽凤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三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章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