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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中商初字第00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江苏龙城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汤文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江苏龙城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汤文剑,郑碧姿,汤绍东,詹蕊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中商初字第00231-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青年北路151号。负责人於亮,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文灿(特别授权),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伟(特别授权),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龙城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工业集中区内。法定代表人汤文剑。被告汤文剑。被告郑碧姿。被告汤绍东。被告詹蕊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被告江苏龙城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汤文剑、郑碧姿、汤绍东、詹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478元,依法减半收取为4673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739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钱 晖代理审判员  周红梅人民陪审员  周 洁××××年四月一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