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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一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邓美龙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美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一初字第489号原告邓美龙,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江西人(现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洲路25号太平洋世纪广场B座1楼。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邓美龙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只诉称“具体数额待评估”,因此,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美龙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育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黎燕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