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国强与邱有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强,邱有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65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王国强。被执行人邱有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邱有盛在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罗汉街道办事处有征地拆迁补偿款收入。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第一款、《》第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邱有盛在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罗汉街道办事处的征地拆迁补偿款收入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安怀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伍能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