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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催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太原钢城支行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钢城支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东西湖民催字第00005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钢城支行。负责人常有平。委托代理人黄琛琛。委托代理人张俊。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钢城支行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钢城支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唐萍芳审 判 员  肖国强人民陪审员  陈启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曾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