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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5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罪犯刘晓晓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晓晓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5026号罪犯刘晓晓,男,汉族,高中文化,1987年1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响水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4日作出(2009)盐刑一初字第0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晓晓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30日作出(2011)苏刑执字第051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晓晓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刑期至2030年9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1179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晓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9年7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刘晓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刘晓晓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晓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晓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7年9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郭正道代理审判员  卢建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