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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黄韦与夏季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韦,夏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422号申请执行人:黄韦,个体养殖户。被执行人:夏季红,务工人员。黄韦申请执行夏季红合同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凤民二初字第003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夏季红支付原告黄韦欠款60000元,于2015年1月30日之前支付20000元,余款4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本次调解之后,原告黄韦与被告夏季红之前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结清,双方各自不得向对方再行主张任何权利。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夏季红下落不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二初字第00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