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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842号原告黄某某,女,1975年7月2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汉族,务农。被告何某某,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7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敖泽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