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段性民与扬州市银河生态农业园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段性民,扬州市银河生态农业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3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段性民。委托代理人:顾权,江苏君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扬州市银河生态农业园。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张纲村三号桥南路*号。投资人:高宁,该农业园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进,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段性民因与被申请人扬州市银河生态农业园(以下简称银河农业园)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扬民终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段性民申请再审称:根据扬州市江都区城乡建设局扬江政建(2012)25号拆迁公告,银河农业园处于拆迁范围内,银河农业园已经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一直在拆迁履行中。银河农业园的拆迁补偿款中包含了房屋补偿、停产停业补助、花木树木、家禽家畜等。现在银河农业园已经领取了550万元补偿款,其中当然包含了养殖家禽的补偿部分。拆迁工作从2013年底陆续开始,段性民正常的养殖和种植必然受到影响,产生了损失。银河农业园与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取得养殖种植的补偿是基于段性民实际养殖种植情况,因此银河农业园应当根据段性民实际养殖种植的情况将拆迁补偿款向段性民支付。综上,请求提起再审:1、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银河农业园向段性民支付拆迁补偿款120万元;2、诉讼费用由银河农业园承担。银河农业园银河农业园答辩称,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一直在继续履行,目前段性民仍然在租用银河农业园的场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段性民的生产经营行为并未因政府拆迁而受到任何影响,没有任何损失,其要求给予拆迁补偿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段性民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查明:2009年10月30日,段性民与银河农业园签订协议一份,约定银河农业园将农业园内东鱼塘西边13.9亩菜地租给段性民进行蔬菜种植,合同期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租金每年6950元,同时约定协议期内若遇政府征用,段性民应无条件服从。2010年1月8日双方又签订协议一份,约定银河农业园将北边鱼塘10.21亩以3060元/年的租金,周边田地3亩以1000元/年的租金,藕塘以1500元/年的租金,西南水塘以1000元/年租给段性民,租期自2010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0日或年底,同时约定承包期内段性民不得转租他人,遇政府拆迁段性民无条件服从。2010年3月30日双方签订第三份协议,约定银河农业园将东边树林租给段性民养鸡,租金每年3000元,租期自2010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同时也约定段性民不得转租他人,承包期内遇政府拆迁段性民无条件服从。2013年12月19日,银河农业园与扬州市居美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但土地因属银河农业园租用村集体土地,对银河农业园不作补偿。目前段性民仍在其承包的鱼塘、周边土地等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014年5月13日,段性民起诉称:银河农业园与拆迁单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其中就家禽家畜、蔬菜大棚、精养鱼池、赔青获得补偿款260万元。银河农业园自身仅有部分鱼塘养殖,其余均由承租人实际养殖、种植,上述补偿款应当与实际养殖和种植的承租户共同获得。根据段性民承租的面积和养殖的数量,以及鱼池的鱼类密度和垂钓的经济效益,应获得相应的补偿。现银河农业园拒绝向段性民支付任何补偿,故段性民诉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银河农业园向段性民支付拆迁补偿款120万元。2、诉讼费用由银河农业园承担。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4)扬江民初字第00858号民事判决:驳回段性民的诉讼请求。段性民不服,上诉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扬民终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段性民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2013年12月19日银河农业园拆迁工作开始。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系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应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内容予以确定。从租赁协议约定看,明确约定了承包期内遇政府拆迁段性民无条件服从,但双方没有就因拆迁提前终止租赁协议如何对段性民进行补偿达成约定。从租赁协议的履行看,银河农业园称在拆迁工作开始后曾向段性民提出终止合同,但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而未终止履行租赁协议,段性民实际占用承包区域至今。段性民未能举证证明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银河农业园有违约行为,并且该违约行为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失。再审申请人段性民以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为依据要求银河农业园按照其与拆迁单位签订的合同支付拆迁补偿款120万元没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综上,段性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段性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蔚审 判 员 邰虓颖代理审判员 丁晓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