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执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秀华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21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证:15******-4。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秀华,女,汉族,1966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石弓镇耿楼行政村耿楼自然村268号,身份证号34122*********5。本院在执行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秀华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秀华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涡民二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显峰代理审判员 张 立代理审判员 童 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卢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