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桐执民字第15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滨、皇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579-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德元。被执行人李滨。被执行人皇琳。被执行人周金国。被执行人吴秀兰。被执行人吴立军。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滨、皇琳、周金国、吴秀兰、吴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杭桐分商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李滨、皇琳、周金国、吴秀兰、吴立军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49884.48元和利息369.75元及后续利息(含迟延履行利息)、律师代理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588元、保全费580元、执行费699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滨、皇琳、周金国、吴秀兰、吴立军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滨、皇琳、周金国、吴秀兰、吴立军去向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李滨、皇琳、周金国、吴秀兰、吴立军下落。现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李滨、皇琳、周金国、吴秀兰、吴立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57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滨、皇琳、周金国、吴秀兰、吴立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