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皋执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南通开发区东升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海纶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开发区东升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海纶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698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开发区东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海镇新镇村。法定代表人:蔡菊红,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海纶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滨河路36号。法定代表人:沙美霞,总经理。关于南通开发区东升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海纶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商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733950元及利息元,执行费974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郑森林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江苏海纶染整有限公司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南通开发区东升贸易有限公司欠款62万元及逾期给付利息9765元:2015年7月10日之前给付15万元,2015年7月20日前给付15万元,2015年8月20日前给付本金32万元及逾期利息9765元,执行费用9740元由被执行人江苏海纶染整有限公司承担;二、如江苏海纶染整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则需承担违约金10万元,南通开发区东升贸易有限公司可就被执行人未履行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如果2015年7月10日前江苏海纶染整有限公司按时给付通开发区东升贸易有限公司15万元,则南通开发区东升贸易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江苏海纶染整有限公司房产及银行账户的查封,如果没有按时给付,则不同意解除,并且申请将江苏海纶染整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反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郑森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