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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228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