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南村支行与姜亚萍、董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南村支行,姜亚萍,董垚,董延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497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南村支行负责人:仲兆强。被告:姜亚萍,被告:董垚。被告:董延旬,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南村支行诉被告姜亚萍、董垚、董延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立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姜亚萍、董垚、董延旬的地址,本院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姜亚萍、董垚、董延旬的确切送达地址,原告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姜亚萍、董垚、董延旬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不能依法公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南村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7元,退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南村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卢秀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徐伟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