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刑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徐生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生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资刑执字第253号罪犯徐生美,女,1973年4月3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荥经县,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2日作出(2000)雅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生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损失9000元。附带民事原告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提出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6日作出(2000)川刑终字第6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6月30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刑期至2022年6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8年;2005年9月27日减刑1年6个月;2007年6月12日减刑1年;2010年2月9日减刑1年2个月;2011年12月26日减刑1年6个月;2013年7月5日减刑1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件3年,刑期至2016年3月2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以(2015)川女监减字第25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向本院报请罪犯徐生美减刑。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3日以资检监所意(2015)第284号减刑检察意见书,向本院提出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徐生美减去剩余刑期。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提请材料齐全,未发现违法情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徐生美自减刑以来,在思想改造方面,能剖析犯罪原因,深挖犯罪根源,服从法院判决,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改造方面,服从民警安排,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方面,坚持学习,成绩优良。该犯综合考核累计得分109.90分。原判民事赔偿款没有履行,但提交一份附带民事原告人免去赔偿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生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生美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凯代理审判员 郑 宇人民陪审员 查秀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梁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