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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执字第1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蒋晓敏、蒋延仕、李琼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蒋晓敏,蒋延仕,李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羊执字第109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肖伟,行长。被执行人蒋晓敏。被执行人蒋延仕。被执行人李琼。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蒋晓敏、蒋延仕、李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57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蒋晓敏名下的房屋一套、蒋延仕、李琼名下的房屋一套以及李琼名下的汽车两部,但上述财产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依职权未能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2014)青羊民初字第57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涛执行员 王 浩执行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肖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