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祝金全、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金全,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岳刑初字第0010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金全,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宿松县。1983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4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5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西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宿松县。2005年2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安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4年5月8日因吸毒被宿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2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岳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西县看守所。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金全、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冰霜、王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金全、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4日7时许,被告人祝金全、张某、陈正荣(另案处理)盗窃岳西县温泉镇龙井村村民储某口袋内的现金21000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驾驶车辆信息及经过监控卡口的照片,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祝金全、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祝金全系累犯。对两被告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祝金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4日7时许,被告人祝金全、张某伙同陈正荣(另案处理)驾驶号牌为皖H×××××的黑色别克轿车至安徽省岳西县盗窃作案。在上车之前,三人在宿松将车牌照用纸贴上,伪造成车牌照为皖H×××××。由张某驾车行至岳西县温泉镇龙井村村级水泥路上时,三人假借问路之名,将岳西县温泉镇龙井村村民储某哄骗上车。后祝金全、陈正荣以车窗皮垫掉落让储某帮忙为借口,转移储某的注意力,由被告人祝金全用剪刀将储某上衣剪开,盗走其上衣口袋内的现金21000元。得手后,三人让储某下车,张某驾车迅速逃离现场,后三人将所盗得的现金平分,张某分得7000元。2015年2月15日,被告人祝金全被抓获归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5年2月26日,被告人张某在家属陪同下到宿松县公安局五里派出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祝金全现金1633元;张某退出的赃款70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岳西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储某于2015年2月14日8时15分通过电话183××××6871报警。2、岳西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经过的说明证实:祝金全于2015年2月15日19时许在家中被抓获归案;宿松县公安局五里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证实:2015年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携带7000元退赃款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到五里派出所投案。3、岳西县公安局扣押、发还清单及机动车信息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张某的退赃款7000元已由储某领回;扣押祝金全现金1633元;皖H×××××号小型别克汽车车主系张某。4、宿松县人民法院(83)法刑字第227号、(2003)松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祝金全前科情况、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13)泾刑初字第0011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祝金全于2013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4年5月27日止;宿松县公安局五里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张某被劳动教养和治安处罚的情况。5、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祝金全2014年5月27日刑满释放。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祝金全、张某的身份信息。(二)被害人储某陈述:2015年2月14日早上7点多我带着钱准备去汤池街上存钱,快到转桥组路上时,一辆黑色轿车在我身边停下,司机问我石关怎么走,并问我到什么地方去,我说到汤池街上,车上的人就让我一起走,顺道给他指个路。我上了车坐在驾驶座后面一个座位。司机与坐在副驾驶上的人大约三十多岁,坐我旁边的人四十多岁。上车后走了一分钟左右,坐在副驾驶坐的人说我旁边的车窗户铰链脱落了,让我帮他把铰链安上去。在此过程中,坐在副驾驶的人就探身过来弄我边上的窗户玻璃,坐在我旁边的人身体匍匐在我右背上也用手去弄窗户铰链,等我把铰链弄好后,车上的人就让我下车,在桃岭公交车站往石关方向百把米处把我放下。我整个人还没完全下车,车门还没关,车子就直接开跑了,我当时感觉不对,一摸口袋发现钱不见了,后来我就报警了,被偷的是21000元,全是百元面额的,一共210张。我的钱用一个红色塑料袋包着放在我外套的右边内口袋里,外套是敞开穿的。在车子快要到桃岭公交车站的时候我说你们去石关方向就走错了,司机说不碍事,就在公路上调好头后,司机让我下车,我就下车了。报警那天没有仔细检查身上的衣服,以为钱是被人从口袋摸走的。今天(2月16日)换下衣服洗时才发现装钱的棉袄右边口袋外面的位置被人用刀子划破了,口子有五寸多长,估计是那几个人偷我钱的时候用刀割的。车子把我从小路带到从石关下来到岳西的公路上,从路口出来是往岳西走的,我就跟他们说走错了,他们就让我下车。(三)被告人供述1、祝金全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祝金全在公安机关未供述盗窃储某21000元的事实,仅供认自己和陈正荣、张某于2014年2月14日凌晨4点多从宿松开车,6点多到岳西,吃了早点,在岳西转了一圈就回宿松了,车子是祥生开的,陈正荣坐在副驾驶上,祝金全自己坐在驾驶员背后的后排座椅上。庭审中被告人祝金全供述:陈正荣邀他和张某一起到岳西作案,因怕被公安机关查车,和张某一起贴换了车牌。到岳西碰到被害人假装问路哄其上车后,由陈正荣转移被害人的注意力,他用剪刀将被害人上衣剪开盗得21000元,后三人平分,每人分得7000元。剪刀是和陈正荣在作案的前两天买的,作案后扔了。2、张某的供述:今天(2015年2月26日)我家人陪我到派出所来投案自首。农历2014年腊月二十四、五号,陈正荣到我家来找我,叫我腊月二十六(2月14日)帮他跑一趟车。腊月二十六凌晨大概四点钟,祝金全打电话给我,叫我起床,说他和陈正荣在等我。我开着车先到陈正荣家接了陈正荣,然后接了祝金全。在祝金全家门口,祝金全拿了个贴纸贴在我的车牌照上,把车牌改成了皖H×××××,祝金全说把车牌改掉就不怕超速、闯红灯了。上车后,陈正荣和姓祝的说到岳西去,一路上他们两人都在车上睡觉,陈正荣让我到了岳西喊他就行了。开的是我自己的皖H×××××号别克牌黑色轿车,陈正荣坐在副驾驶位置,祝金全坐在车后排。大概早上天快亮时到了岳西,下高速后吃了早点,三人又上车,陈正荣还是坐在副驾驶指路,我按照他讲的将车子开到县城旁边的一个镇上,陈正荣叫我将车子拐到一个水泥路上开了一会后又调头,随后就看到水泥路旁边有个年纪较大的男的一个人在沿着水泥路往大路上走。陈正荣叫我把车开到那个人旁边,我就把车直接开上去,停在这个年纪大的男的旁边。陈正荣把车玻璃放下来,跟那人说话,假装问路,说了几句话,陈正荣就喊那个男的上车,叫他一起走,那人上车后跟祝金全一起坐在后排。陈正荣转身对那男的说:“车窗皮垫掉下来了,帮忙搞一下。”祝金全和那男的就用手在装车窗上的皮垫子,陈正荣也伸手帮忙,并对我说到了路口讲一下。到了路口时,陈正荣让那人下车。那人下车后陈正荣叫我开车赶快走,我就把车开着沿原路往回走。开了七八分钟左右,路上有交警,陈正荣叫我把车开到路边一个修理厂的院子里,又叫祝金全下车把车牌上的贴纸撕下来恢复了原来的真牌照,然后往回开。在路上,陈正荣叫祝金全把钱拿出来看一下。祝金全就递了一个红色方便袋,陈正荣打开方便袋,里面有三叠钱,其中有两叠是用皮扎的,每叠1万元,还有一叠是1000元,一共21000元,全是百元面额的。当时我就知道了这些钱是从上我们车的那个男的身上偷出来的。祝金全说钱太厚了不好下手,用手夹不出来,后来开刀的(就是用剪刀把衣服划开),祝金全就在车上把一把剪刀扔出去了。21000元我们三人平分的,是陈正荣分的钱。车窗皮垫到岳西之前还是好的,应该是祝金全上车之后故意扯坏的。我和陈正荣以前就认识,知道他以前因为扒窃被判过刑,出来的时间不长,之前和祝金全不认识。陈正荣只是说用我的车子,没有说到岳西干什么事情。他们得手后,我就知道这个钱是从那个人身上偷出来的,所以他们分钱给我时我没说什么就拿了。庭审中被告人张某供述,虽然开始不知道到岳西来干什么,但到了岳西后,陈正荣让他开着车在岳西到处转的时候就觉得不对劲了,当遇到被害人并把他哄上车时,就明确知道是偷钱了。(四)辨认笔录1、储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祝金全是骗其上车并坐在其旁边的人。2、张某的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张某辨认出陈正荣、祝金全,并辨认出储某是上其车的人;指认被害人储某上车地点在温泉镇龙井村转桥组水泥路边,下车地点在龙井村柏枝组程柳成家门前105国道边。(五)物证照片:储某上衣被刀划破的痕迹照片。(六)监控卡口照片证实:张某驾驶的皖H×××××号车(实为皖H×××××)2015年2月14日4时52分经过宿松破凉卡口、7时38分经过岳西温泉卡口图片。本院认为:被告人祝金全、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未具体实施盗窃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祝金全因多次盗窃被刑事处罚,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祝金全归案后虽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虽主动投案,但仅供述参与分赃的事实,不能认定自首。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且到案后主动退出其所分得的赃款,庭审中自愿认罪,并自愿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祝金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个月零二天,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二、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三、公安机关扣押并随案移送的1633元返还给被害人;继续追缴12367元返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月萍审  判  员 王志文人民 陪 审员 刘丽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代) 王依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行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