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林奇与福安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奇,福安市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265号原告林奇,男,193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中兴路27号。法定代表人林小楠。委托代理人刘春光,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奇与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应当追加林毓棠、林仙、林珍三人作为本案的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但目前得知林毓棠已经死亡,需要等待林毓棠的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袁高贤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