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吴文岳与叶文勇、林巧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岳,叶文勇,林巧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991号原告:吴文岳。委托代理人:陈伟卿,浙江中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文勇。被告:林巧琦。原告吴文岳与被告叶文勇、林巧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本案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文岳的委托代理人陈伟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文勇、林巧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文岳起诉称:被告叶文勇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09年5月1日、5月20日、12月16日、2010年7月14日向原告借款160000元、50000元、44000元、80000元,共计借款334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出具原告借条四份。因叶文勇与被告林巧琦原系夫妻,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两被告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34000元,并支付从本案起诉之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叶文勇、林巧琦均未作答辩。原告吴文岳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一、原告吴文岳的身份证、被告叶文勇、林巧琦的户籍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二、借条四份,拟证明被告叶文勇先后四次向原告吴文岳借款共计334000元的事实。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拟证明两被告于1998年3月4日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3月10日登记离婚的事实。另外原告为证明其出借资金的来源,当庭提供了浙江泰隆银行对私帐户明细对帐单一份、台州银行对帐单二份。本院依法向被告叶文勇、林巧琦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通知书、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但两被告收到上述诉讼文书后既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与本案相关联,具有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5月1日、5月20日、12月16日及2010年7月14日,被告叶文勇先后四次向原告吴文岳借款160000元、50000元、44000元、80000元,共计334000元。叶文勇于借款的当日均出具借条,四份借条中均载明借款金额。叶文勇借款后未归还原告,原告催款未成诉至本院。另认定,叶文勇与林巧琦原系夫妻,双方于1998年3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于2014年3月10日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被告叶文勇向原告吴文岳借到人民币共计334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和原告提供的对帐单等所证实,事实清楚。且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保护。上述借款,叶文勇应当返还原告,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起诉后,叶文勇至今未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因该借款发生在叶文勇与林巧琦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林巧琦也未作抗辩,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借款应由两被告共同偿付。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文勇、林巧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文岳借款334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按本金334000元自2015年3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310元,由被告叶文勇、林巧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31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长 苏顺法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王根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任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