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单委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静申请执行单县祥发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冻结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单县祥发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单委执字第44-2号申请人王静,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单县祥发物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单县祥发物流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单县祥发物流有限公司在单县农业银行账号1591910**********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时社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景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