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亢胜民与杨永强、温静、房连珠、苏兆丰、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胜民,杨永强,温静,房连珠,苏兆丰,张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957号原告亢胜民,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宝红,女,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永强,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温静,女,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房连珠,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苏兆丰(又名苏连峰),男,汉族。被告张国华,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亢胜民与被告杨永强、温静、房连珠、苏兆丰、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亢胜民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亢胜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亢胜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亢胜民负担。审判长 李 佳审判员 何冠军审判员 杜秋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董 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