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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亢胜民与杨永强、温静、房连珠、苏兆丰、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胜民,杨永强,温静,房连珠,苏兆丰,张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957号原告亢胜民,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宝红,女,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永强,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温静,女,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房连珠,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苏兆丰(又名苏连峰),男,汉族。被告张国华,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亢胜民与被告杨永强、温静、房连珠、苏兆丰、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亢胜民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亢胜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亢胜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亢胜民负担。审判长 李 佳审判员 何冠军审判员 杜秋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董 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