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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2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苗瑞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瑞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569号原告:苗瑞波,男,194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瑞波诉被告安徽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证据不足,现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安徽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因证据不足,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瑞波撤回对被告安徽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苗瑞波负担。审判员  孙永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阮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