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朱庆添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永福化工有限公司、俞为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庆添,福建省永福化工有限公司,俞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朱庆添,男,汉族,1961年3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福建省永福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为中,董事长。被执行人俞为中,男,汉族,1967年1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朱庆添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永福化工有限公司、俞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6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庆添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6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春雄审 判 员 赵东闽代理审判员 刘仙桂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余春燕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