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二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陆丽与江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江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444号原告:陆某,女,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江某,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陈贺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