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某甲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裁定书
法院
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曾因法轮功非法聚集等被吉林省延边自治州和龙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东京城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2日经本院审查被重新取保候审。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东京城林检诉刑诉字(2015)第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李静林��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未遵守取保候审要求,于2015年6月17日外出去向不明,亦未按传票要求于2015年6月25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对取保候审保证人进行了罚款,并限期十日找回李某某,到期后李某某仍未到案,法院决定对李某某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并对李某某网上通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李某某中止审理。审判长 崔立新审判员 胡艳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