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民初字第0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丁侠与许光志、张现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侠,许光志,张现文,刘长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0750号原告丁侠,居民。被告许光志,居民。被告张现文,居民。被告刘长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侠诉被告许光志、张现文、刘长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侠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丁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恋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