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徐法民二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玉花、林堪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玉花,林堪孟,林堪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徐法民二初字第113号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徐闻县。法定代表人:林一贝,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成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和,男,汉族。被告:王玉花,女,汉族,住徐闻县,公民身份号码×××0785。被告:林堪孟,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林堪景,男,汉族,住徐闻县,公民身份号码×××0771。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玉花、林堪孟、林堪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告王玉花、林堪孟、林堪景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由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郑培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