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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城法执字第8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峰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海平、徐燕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峰信用社,陈海平,徐燕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城法执字第816-2号申请执行人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峰信用社。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负责人马若凡,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佐旗,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海平,男,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县。被执行人徐燕坤,女,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县。申请执行人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峰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海平、徐燕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云城法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对登记被执行人陈海平名下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河南东路城市花园康景苑X幢第X层X号房委托评估,评估价值为570900元。2015年6月26日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业评房字第(2015)Z1239号评估报告书,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规定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被执行人陈海平名下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河南东路城市花园康景苑X幢第X层x号房予以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鉴洪审判员  姚伟金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雪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