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5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何磊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5021号罪犯何磊,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2010)台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53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5年6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何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何磊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磊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徐鲁龄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