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执民字第5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福东、李桂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福东,李桂亮,余玉梅,丁兴南,张卫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507-2号申请执行人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讼代表人叶世瑞。被执行人郑福东,农民。被执行人李桂亮。被执行人余玉梅,农民。被执行人丁兴南,农民。被执行人张卫燕,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福东、李桂亮、余玉梅、丁兴南、张卫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138246.70元及逾期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50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丁汝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黄云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