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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刑二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陈志国行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国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二终字第76号原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志国,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系个体经营户,住兰州市城关区。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志国行贿一案,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18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国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陈志国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经过查阅全部案卷,讯问上诉人陈志国,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志国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志国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志国撤回上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4)城刑初字第18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龙审 判 员  郭绪烛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蒋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