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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梁秋屏与深圳力合光电传感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力合高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712号原告梁秋屏,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名献,被告深圳力合光电传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仲会民。委托代理人甘鸿,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力合高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仲会民委托代理人李昱萱,女,汉族。上述原告与被告公司增资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秋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150元,由原告梁秋屏负担。审 判 长  张力英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人民陪审员  刘启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俊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