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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开商初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江苏天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汉凰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汉凰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商初字第0018号原告江苏天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南园区苏源热电路。法定代表人俞鹏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冬青、瞿卫东,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汉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人民路碧云商城。法定代表人马学之。原告江苏天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天彩公司)诉被告江苏汉凰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汉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天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卫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汉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天彩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往来,被告自2010年起向原告购买荧光粉。2013年4月8日,经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873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约定:2013年5月底付200000元、2013年8月底付200000元、2013年10月底付200000元、2013年12月底付清余款。后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尚余823000元货款没有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江苏汉凰公司支付货款823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江苏汉凰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荧光粉。2013年4月8日,经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873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约定:2013年5月底付200000元、2013年8月底付200000元、2013年10月底付200000元、2013年12月底付清余款。后被告支付50000元货款,尚余823000元货款没有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增值税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支付货款,逾期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三十条、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汉凰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天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货款823000元。案件受理费12030元,由被告江苏汉凰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12030元。审 判 长  庄倩倩代理审判员  戴 维人民陪审员  毕润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伟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