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653号原告张某,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市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现住河南省周口市。被告刘某,女,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虞城县。现住虞城县。委托代理人杨辉,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为挽回家庭,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马新兰审 判 员 赵进伟人民陪审员 付耀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郭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