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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溆民一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舒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溆民一初字第596号原告舒某某,女,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舒某某以原、被告已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舒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吴浩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亚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