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调确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维英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doc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维英,孙凤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641号申请人张维英,女,195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孙凤芹,女,192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张维英、孙凤芹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维英、孙凤芹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7月8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孙玉夫名下,坐落于莱州市永安路街道海庙孙家村16幢1号房,2号房,3号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永安路街道字第0021**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用(2008)字第1010030051号】,由甲方张维英继承,归甲方张维英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綦俊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