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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江再法、陈小玉与陈小玉、陈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再法,陈小玉,陈军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886号原告:江再法。委托代理人:庄德刚,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玉。被告:陈军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再法与被告陈小玉、陈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再法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再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江再法负担。审 判 员 洪妙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