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江再法、陈小玉与陈小玉、陈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再法,陈小玉,陈军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886号原告:江再法。委托代理人:庄德刚,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玉。被告:陈军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再法与被告陈小玉、陈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再法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再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江再法负担。审 判 员 洪妙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