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执字第1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珠海经济特区诚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经济特区诚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执字第148号之二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诚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组织机构代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珠中法审监民再字第28号罚款决定书,执行珠海经济特区诚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一案。依据上述决定,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诚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需交纳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诚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诚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由于银行存款不足,本院拟将不动产进入评估、拍卖阶段。近日,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诚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将执行款人民币100万元存入上述已冻结账户。2015年7月7日,本院将上述款项人民币100万元划入本院执行代管账户。鉴于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诚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将罚款人民币100万元全部上缴,故本案中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案中��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诚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蔺东玲代理审判员 刘 博代理审判员 庞俊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崔文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