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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455号原告:杨某某,女,住无为县。被告:程某某,男,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季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