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终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雷与马英彩、杨乐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英彩,陈雷,杨乐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终字第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英彩,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明瑞玲,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雷,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开春,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乐义,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上诉人马英彩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郯城县人民法院(2014)郯民初字第2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被告杨乐义于2013年6月29日向原告陈雷借现金3万元,期限3个月,由被告马英彩提供担保,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陈雷现金30000元整(叁万元整)。期限3个月。借款人:杨乐义保证人:马英彩2013.6.29”。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杨乐义至今没有偿还。在保证期间内,原告与其朋友曾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诉来法院,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原告申请,法院对被告马英彩的鲁Q×××××号雪佛兰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庭审中,被告马英彩对借条中的签名是否系本人所书写记不清了。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文检申请,也没有交纳鉴定费用。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杨乐义向原告陈雷借款3万元,并由被告马英彩提供担保,有当事人的陈述及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予以确认。按照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马英彩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依法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杨乐义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借据中没有约定利息,但约定了还款期限,故应自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被告马英彩未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的主张,因被告虽然对签字记不清了,但其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文检,且原告认定签名均系被告本人所签,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马英彩以已过担保期限为由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主张,因原告提供证人出庭证明原告与证人在担保期限内向被告马英彩主张权利,因此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所以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杨乐义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应承担可能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杨乐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雷借款3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马英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由被告杨乐义、马英彩负担。宣判后,上诉人马英彩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上诉人马英彩对被上诉人之间的借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理由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借款发生在2013年6月29日,期限3个月,即还款日期为2013年9月29日,被上诉人在6个月的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上诉人承担还款责任,保证责任已经免除,第二次开庭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在保证期间内被上诉人曾要求上诉人马英彩承担还款义务,不属于新证据,不应采纳。被上诉人陈雷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杨乐义未到庭答辩。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杨乐义向被上诉人陈雷借款3万元,并由上诉人马英彩提供担保,合法有效,上诉人马英彩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原审中,被上诉人陈雷主张在保证期间内曾向上诉人马英彩主张过债权,并提供了证人张某出庭作证。上诉人对该证人证言虽有异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原审采信该证人证言并认定上诉人马英彩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马英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葛志龙代理审判员 王玉波代理审判员 吴淑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侍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