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民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武立华与孔令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立华,孔令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420号申请人武立华,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孔令超,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武立华因与被申请人孔令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孔令超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17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立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孔令超名下的位于赤峰市喀喇沁旗的房产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梁国林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的房产予以查封。上述房产在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措施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立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