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四终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湖南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与葛朝阳及张丽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葛朝阳,张丽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四终字第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汉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丽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飞,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汉寿县,系湖南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朝阳,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汉寿县。委托代理人吴文化,湖南辰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被告张丽子,女,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谢飞,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汉寿县。湖南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湖南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葛朝阳、原审被告张丽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5)汉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晋丽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晋丽公司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039元,减半收取7019.5元,由湖南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祁圣友审 判 员 陈远定审 判 员 戚 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廖泽轩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