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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19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龙煌与黄桂兰、简敏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煌,黄桂兰,简敏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靖民初字第1944-1号原告陈龙煌,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黄桂兰,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简敏捷,男,1979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靖民初字第1944号保全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已就本案争议的事实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已申请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黄桂兰的闽E×××××号雪佛兰轿车一部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煜明审 判 员  郭上华人民陪审员  林德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丽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