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5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魏志达故意伤害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志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5014号罪犯魏志达,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志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涉案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6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5年6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志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魏志达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8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魏志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魏志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魏志达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志达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8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徐鲁龄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