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中民二终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盐津公路管理段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津公路管理段,XX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昭中民二终字第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津公路管理段。委托代理人董晓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上诉人盐津公路管理段因与被上诉人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盐津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法律事实是:2010年5月,XX在盐井镇高桥村蚂蟥坳社(盐电公路龙头山地段)修建了一栋四层共计761平方米的钢混框架结构房屋(未办理产权证)。2013年元月,盐津公路管理段在XX的房屋侧面支砌公路保坎,同年7月左右便发生垮塌。2014年3月,盐津公路管理段又在同一位置重新支砌公路保坎,同年8月8日又被洪水冲垮。XX随即发现自己的房屋靠河边处一根重要的承重柱发生移位、开裂,房屋的楼面、墙壁等多处地方均出现裂缝。2014年8月19日,XX将盐津公路管理段诉至盐津县人民法院,同时向盐津县人民法院申请对其房屋受损原因及损失进行司法鉴定。2014年11月22日,该鉴定中心作出如下鉴定意见:1.XX房屋受损原因为“①房屋建盖于河道范围内会受到河道洪水侵蚀,房屋建盖于不利的地形地势上;②房屋基础采用二种形式,且地基承载力不均匀;③洪水侵蚀影响;④房屋采用叠层乱毛石基础在河道流水和时间的作用下会产生沉降、变形;⑤房间地坪下填土沉降;⑥台阶与XX房屋东侧混凝土挡墙未设置沉降缝。盐津县公路管理段修建的挡墙、台阶,挡墙被洪水冲毁与XX房屋受损有因果关系,但是次要原因”;2.经济损失为51870.55元。该鉴定费用为18000.00元。原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XX的房屋虽未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但其修建房屋的财产权益仍应受到法律保护,受到损害时仍应按照损失填平原则进行处理。根据鉴定意见可确定XX房屋受损的原因为六个。其中前五个原因为选址、设计和施工上的原因,为受损的主要原因。第六个原因则为盐津公路管理段修建的台阶与XX房屋东侧混凝土挡墙未设置沉降缝,及盐津公路管理段修建的挡墙被洪水冲毁,为受损的次要原因。因不同原因对XX房屋受损的作用不同,故对于XX因房屋损坏所受损失,应根据各自原因的大小分担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实际,酌定由盐津公路管理段承担XX房屋损失的30%,即51870.55元×30%=15561.00元。其余损失属于XX自身原因的范围,由XX自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盐津公路管理段赔偿XX房屋损失15561.00元;二、驳回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5.00元,由XX自行承担297.50元,由盐津公路管理段承担127.50元;鉴定费18000.00元,由XX承担12600.00元,盐津公路管理段承担5400.00元。判决书送达后,盐津公路管理段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主要上诉理由:一、一审判决对因果关系的判决流于形式,片面理解法律,认定上诉人的挡墙垮塌与被上诉人的房屋受损有因果关系就判决由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当。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说明上诉人的挡墙垮塌导致被上诉人房屋受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这只是表面原因,根本原因是山洪暴发等自然灾害系不可抗力属于免责情形。二、被上诉人的房屋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建筑,不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公路法》及《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被上诉人明知公路边缘5米以内不能修建房屋,但却在没有经得任何部门许可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违规建造,建完违规建筑后又来告上诉人的挡墙与其之间没有设置沉降缝,有违法律及情理。上诉人的路面挡墙没有设置沉降缝与被上诉人的受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这也是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不应由上诉人买单。被上诉人XX未作答辩。本案在二审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对原审确认的法律事实无异议,但上诉人对原审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有异议,对其余事实无异议,对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归纳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原审判决盐津公路管理段承担因XX房屋受损产生的相关损失是否恰当。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关于此焦点问题。上诉人盐津公路管理段认为,被上诉人XX所修建的房屋属违章建筑,对此其不应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经审查,本案XX提起诉讼后,便申请对其房屋受损原因及损失进行鉴定,在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鉴定机构后,当事人双方均同意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后盐津县人民法院指定由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对XX房屋的受损原因及损失进行鉴定,其中第6项为:盐津公路管理段修建的挡墙、台阶,挡墙被洪水冲毁与XX房屋受损有因果关系,但是次要原因。对该鉴定意见盐津公路管理段仅认为鉴定书中记载的洪水发生时真实的水位没有达到标记的位置有异议。原审法院根据所查明的案件事实,并参照鉴定结论,结合各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判决由盐津公路管理段承担XX房屋受损的相关损失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盐津公路管理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5.00元,由盐津公路管理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王荣祥审 判 员 宋明涛代理审判员 王 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罗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