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二终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朱山春与王兆飞、李保坤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山春,王兆飞,李保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二终字第00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山春,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海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兆飞,男,195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江苏省海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保坤,男,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朱山春因与被上诉人王兆飞、李保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二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山春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山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山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27元,减半收取1463.5元,由上诉人朱山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震审 判 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迪---- 关注公众号“”